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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官是怎么产生的? 《中华文化简明读本》选读之二

据《周礼》的说法,司徒之官职就是负责教育和举荐贤能之士的,其中乡大夫和乡老则要不断推举人才,再进行专门的训练,以服务社会。古代的选官制度大约是世袭和选贤的结合。世臣因是恩礼相结,所以容易建立起忠诚感。不过权力世袭的缺陷是继承者骄奢淫逸,不能任事;所以终究要向游士或其他群体吸纳贤能之士。对于大多数游散之士而言,其获得职位,乃是衣食之所需,即所谓稻粱谋。所以,就先秦儒家的观点而言,选贤与能与培育共同体的意识,乃是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关键。


汉初的几代帝王以黄老道学为立政之基,汉高祖和汉文帝举行过一些诏举“贤士大夫”“贤良方正”等选官的活动,但并无定制。董仲舒在给汉武帝的对策中说:现在天下的官员多出于官宦之家,这些人未必有真才,因此,应该鼓励地方的官员举荐贤能之士,由此便有了举茂才孝廉的政策。


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设立的“举贤良”“举孝廉”的察举制度是以儒家价值选拔官员的肇端。


但在实际执行中,以政事为主的举贤良受到重视,而以奖挹社会风气的举孝廉则颇受冷落。为了改变这种现象,汉武帝说要对那些不积极推举孝廉的人治罪,并批准了有司所奏:

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与闻国政而无益于民者斥;在上位而不能进贤者退,此所以劝善黜恶也。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汉书•武帝纪》)


由于当权者带有强制性的倡导,举孝廉逐渐成为汉代选官的最主要的途径,朝廷的官员群体逐渐转变为以孝廉而获得升迁的人。举孝廉注重品德和办事能力的统一,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是以孝为先。举孝廉既改变了汉初承续秦制所造成的酷吏遍地的状况,又使儒家的血缘伦理与官僚制度的能力原则得到结合。


察举等制度的推行,使得民间社会中的优秀人士获得流动的机会,从而使统治阶层不断获得新的支持力量,从而形成社会对于新的政治秩序的向心力。


察举制在推行了200多年之后,其弊端日益严重,比如察举的权力主要控制在官员手里、孝廉的德和才并不一定兼备、社会竞相博取孝名而弄虚作假、人数过于庞大而难以安置等,因此在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左雄建议,要求所举之孝廉必须在40岁以上,同时,要得到任用必须经过考试。并正式确定“诸生通章句”才能应孝廉之选,进一步将通晓儒家经典和选拔官员联系起来,为最终以科举取士奠定了基础。


魏晋时期,更为受人关注的是“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在最初的设计中,并非是为了巩固门第,而是根据汉末动乱所造成的人才流动的情况,所以确定“九品中正”,试图突破当时由少数人评议而造成的舆论压力,而强化政府对于“清议”的控制和利用。


在制度设计上,九品官人法的选择标准为家世、德、才三项,不过,任何制度都会产生变异,在实际操作中,家世逐渐成为选人的最关键者,渐渐地重要的职位便为世家大族所控制。


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兵兴,衣冠士族多离本土,欲征源流,虑难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傥或道义亏缺,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是以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以免乖失。及法弊也,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所以刘毅云: “下品无高门,上品无寒士。” 南朝至于梁、陈,北朝至于周、隋,选举之法,虽互相损益,而九品及中正,至隋开皇中方罢之。(郑樵:《通志二十略•选举略》)


南北朝时期,随着士族势力被摧折,察举和学校入仕之途又开始恢复。而察举的方式也逐渐由举荐向通过考试转变,士人得官主要依据于策试和“明经”考试。察举的标准也由孝悌、吏能、经术并重,转向以考察对于儒家经典的熟悉程度的文化考试为主。由此察举制和学校制度的关联也更为密切。更为重要的是成为后来科举根本性特征的自由投考制度在北朝开始萌芽。


(选编自《中华文化简明读本》64页,原题: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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