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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法治、强化司法和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对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尤其是目标16——“让所有人都能获得诉诸司法的渠道,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制”。环境法院和法庭被广泛地认为是能成功实现这一重要目标的有效手段。本指南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对现有环境法院和法庭的最新、最全面的比较分析——对环境法院和法庭发展领域最前沿的经验、意见和建议的综合分析。它是为帮助那些寻求改善环境和土地使用纠纷审判机制的政策制定者、决策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专门设计的“路线图”,使之实现澳大利亚法院法所称的“公正、快捷、经济”。它为那些正在考虑新建或完善现有环境法院和法庭的决策者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参考,使环境法院和法庭变得公正、快捷且经济上可行。本指南是对丹佛大学环境法院和法庭研究课题编写的、世界资源研究所2009年出版的《绿色司法——建立和完善专门环境法院和法庭》一书的更新。这次更新进一步说明了建立有效的环境法院和法庭的必要目标、步骤和标准。自2000年起,环境法院和法庭的数量呈惊人的“爆炸式”发展。迄今为止,已有44个国家在国家、州/省等层面建立了逾1200个环境法院和法庭。此外,还有约20个国家正在讨论或计划建立环境法院和法庭。这种持续的爆炸式发展,乃是由于新的国际和国家环境法律与原则的发展、人们对人权和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认识以及对气候变化对人类所造成威胁的了解,还有公众对现有的普通法院体制的不满等因素造成的。对传统普通法院与现有环境法院和法庭的系统研究,是为了识别那些阻碍有效解决环境纠纷和诉诸环境司法的相关因素。环境法院或法庭与普通法院的不同在于,它专门审理环境案件,并配备受过环境法训练的审判人员。它的审判过程同时有律师和科学/技术专家的参与,并依赖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放宽诉讼资格、简化案件审查程序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世界上有很多不同的环境法院和法庭模式,本指南只介绍了一些主要的模式。环境法院和法庭可以是法院(隶属于司法系统),也可以是法庭(隶属于行政系统)。无论哪种形式,都反映了一国的社会、经济以及环境特征。有些环境法院和法庭是单独设立的独立机构,有些则是附属于某个机构,但可以对该机构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本指南所介绍的专门环境法院和法庭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和环境法院、印度的国家绿色法庭和肯尼亚的国家环境仲裁庭是各种模式的典型范例,它们都采用了多种最佳实践。这些典型范例和最佳实践经相关专家调查鉴定后,被纳入本更新版的指南。本指南中的“最佳实践”来自法官专家、官员、学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士的推荐。把它们列入本指南并加以描述是因为它们不仅能够促进环境司法的可获得性,同时也支持可持续发展国际原则的实现。书中包括的最佳实践范例有:司法独立性、灵活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综合管辖、放宽诉讼资格、有效救济、执行力、独特的案件管理方式和专家证据等多种手段和方法。本指南还阐述了环境法院和法庭的最新发展趋势,包括合并、渐进式发展和司法改革。这些趋势旨在促使法院更加开放、透明、便捷、经济和负责。本指南还概括了建立或完善环境法院和法庭的步骤,包括对现有司法体系的评价、相关利益者的参与、对需要改进方面的考虑以及选择能最优化服务于各个国家独特的司法、法律、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模式与最佳实践。为了准备本2016年联合国环境署的更新指南,作者在2015—2016年调查和咨询了超过50名现任环境法院和法庭的法官与其他专家,阅读了大量有关环境法院和法庭的最新文献,并广泛地更新了丹佛大学环境法院和法庭研究课题的数据库。本指南的附件A、B、C、D,分别列出已知的正在运行的环境法院和法庭名单、尚在酝酿中的环境法院和法庭名单、已建立但未正式运行的环境法院和法庭名单及少数建立后又被撤销的环境法院和法庭的名单。也许最重要的是附件E,即环境法院和法庭以及专家的联系名单,因为这些专家可以帮助决策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建立一个环境法院和法庭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附件F介绍了作者的研究资历,附件G则列出了推荐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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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瑟琳(凯蒂)• 普林,职业调解人和协调人,美国丹佛大学环境法院和法庭研究课题联合主任,全球环境成就咨询公司负责人。
第一章 专门环境法院和法庭:环境审判的转型第一节 当今环境法院和法庭的“爆炸式”发展
第二节 环境法院和法庭“爆炸式”发展之根源一 新的国际标准
二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以及联合国环境署的领导作用
三 人权
四 气候诉讼
五 正在兴起的国际环境法原则
六 国际金融
七 环境法院和法庭“爆炸式”发展之国家层面的根源
八 公民社会团体
第二章 什么是环境法院和法庭?第一节 环境法院和法庭的特征
第二节 优点
第三节 潜在的缺陷
第三章 环境法院和法庭的模式第一节 最初的考虑
第二节 环境法院一 独立运行的环境法院
二 独立判决的环境法院
三 法学背景和科学背景的法官结合——跨学科的审判决策机制
四 普通法院指定法官审理环境案件
五 普通法院的法官接受环境法培训
第三节 环境法庭一 独立运行的环境法庭
二 决策独立的环境法庭
三 附属环境法庭
第四节 监察机构、检察机关和人权委员会一 监察机构
二 检察机关
三 人权委员会
第四章 环境法院和法庭的最佳实践:加强环境司法正义第一节 设计阶段——最佳实践一 独立性
二 灵活性
三 非法学背景出身的决策者
四 审判员的选拔
五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六 综合管辖权
七 诉讼资格
八 救济手段
九 执行权
十 绩效评估
十一 充足的资源
第二节 运行阶段——最佳实践一 深入群众
二 用户友好型
三 案件管理服务
四 专家管理
五 成本控制
六 职业发展
七 持续完善的承诺
第五章 环境法院和法庭的近期发展趋势第一节 合并
第二节 渐进式发展
第三节 司法改革
第六章 建立有效的环境法院和法庭的后续步骤第一节 第一步:如果它没有坏,就不要修复它!
第二节 第二步:评估现有的司法体系一 外部评估
二 内部评估
第三节 第三步:斟酌案件量
第四节 第四步:选择模式和最佳实践
第七章 环境法院和法庭立法之理想模式
第八章 结论
附件附件A 正在运行的环境法院和法庭名单
附件B 待建或潜在的环境法院和法庭名单
附件C 已授权但尚未成立的环境法院和法庭(ABNE)的名单
附件D 已成立后被撤销的环境法院和法庭名单
附件E 环境法院和法庭专家联系名单
附件F 作者简介
附件G 部分参考文献
附件H 环境法院和法庭授权立法和实际规则—范例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