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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是人民群众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增进国民福祉、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超过80%,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这些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人民群众更加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由政府和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由职工保障向城乡全体居民保障的重大制度性变革,基本形成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总体制度框架。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必须看到,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运行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以往改革实践中所呈现出来的制度碎片化,以及相关制度不能有效协同的现象,表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面临的客观困难、观念障碍、机制约束仍然很深刻,极其需要从理论上理清是非曲直,在制度选择上实现统筹布局,在发展战略上分清轻重缓急。社会保障制度是最具有政治经济意义的一项社会制度,需要我们特别用心、特别用功,还要特别“用情”,就是说,我们要始终满怀深厚、热烈的感情,帮助那些特别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制度建设贯穿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方面面,而法制建设在其中起着引领和基础性的作用。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制化是社会保障事业持续良性发展的根本保障。用法律保护多元主体的社会保障权利,从法治上提供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制度化方案,是中国法制建设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2010年,《社会保险法》问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也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是,社会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仅仅一部《社会保险法》远不能涵盖社会保障领域的所有问题。同时,《社会保险法》实施7年多来,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加上一些原有矛盾的激化,都迫切要求对这部法律加以修订和完善。例如,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出台,亟须在《社会保险法》中加以明确和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仍然步履维艰,劳动力跨地区、跨部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存在障碍;补充社会保险的政策支持还未到位;“三医联动”机制尚待完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即将合并、社会保险连续降低费率等实践已经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等等。我们在立足国情,总结历史经验,将多年积累形成的有效政策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多做国际比较,重视国际经验的学习借鉴。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应对自身风险的科学机制,面对的风险具有相通性,尽管各国所采取的对策可能因国情不同会有所差别,但必然都要符合一定的客观发展规律。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从试验性状态走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阶段,特别需要树立社会保障历史观和国际视野,以开放的心态吸取他国的智慧。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国。19世纪末,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在德国诞生,经过百年发展,推动德国成为社会保险体系最健全、机制运行最有效的福利国家之一。社会组织是德国社会保障的管理主体,16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134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构成了高密度的管理体系,也正是得益于健全的法制,方能良性运转、高效运营。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出台较晚,但内容详尽,自1935年面世以来,美国各项社会保障事业无不遵循该法确立的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宗旨,尽管社会保障制度随经济社会变化不断调整,但始终未脱离这一原则,确保了美国远离福利陷阱。英国等一些国家则采用平行法制模式,如自1908年颁布《老年年金保险法》、1911年颁布《失业保险和健康保险法》,此后相继出台覆盖全民的《国民年金法》、覆盖特殊群体的《妇女儿童保护法》《寡妇孤儿及老年年金法》《家庭津贴法》《工伤保险法》《健康服务法》《救助法》等。此外,瑞典是名义账户制的“权威”,丹麦是主权养老金投资的“典范”,澳大利亚是第二支柱养老金的“标杆”,韩国是第一支柱养老金的亚洲的“范例”,智利是养老金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的“开拓者”,新加坡与马来西亚是账户制管理的“先行者”,加拿大是公务员退休金管理的“模版”,等等。这些国家在世界社会保障改革创新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经过不断修订更趋完整,可以为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提供重要参考。多年来,我国理论学术界围绕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开展了大量研究,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略感缺憾的是,在国际比较方面,以前还没有人将国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地介绍给国内,导致社会保障法律研究资料不足,引用资料也有失偏颇,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学术研究。令人高兴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用时8年,组织翻译出版了《世界社会保障法律译丛》。目前出版的六卷500多万字的巨作,是我国第一部全面完整引入国外社会保障法律的译丛,填补我国社会保障法律研究的空白,使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社会保障法律的研究基础更加扎实。这是一项重要的学术贡献,再次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学界心系国家发展、心系人民福祉的责任与担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方面有许多理论突破,例如“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坚持精算平衡原则”“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等,其中有很多提法已经超出了现有法律所涵盖的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法治化引导和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加快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我相信,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一定会更加繁荣,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进程一定会加速推进,为实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成和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做出重要的历史贡献。建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原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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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编 州失业资金的预付款对州失业资金的预付款
对州失业基金预付款的偿还
对联邦失业账户的预付款
“官员”的定义
第十三编 为水手恢复失业待遇
第十四编 拨款给各州援助永久和完全残疾的人拨款
援助永久和完全残疾的人的州计划
对各州的支付
州计划的实施
定义
第十五编 联邦雇员的失业补偿
第十六编 对各州援助老年人、盲人及残疾人的拨款拨款
援助老年人、盲人及残疾人的州计划
对州的拨款
州计划的实施
解释
第十六编 老年人、盲人和残疾人的补充保障收入目的、拨款
享受福利的基本资格
第A部分 福利认定享受福利的资格及福利数额
收入
财产
术语的定义
盲人和残疾人的康复服务
可选择的州补充
待遇中的生活成本调整
州补充保险计划的实施
尽管遭受医疗损害但是从事有实质性收入工作的人的待遇
某些残疾人的医疗和社会服务
担保人的收入和外国人财产的归属
第B部分 程序性规定和一般规定付款和程序
对欺诈的处罚
管理
公共医疗补助资格的确定
对儿童的延伸计划
对酗酒者或吸毒者的转介治疗
计划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编 为规划防治智力障碍综合行动的拨款拨款的授权
对州的拨款
申请
支付
第十八编 老年人和残疾人健康保险(上)反对联邦干涉的禁令
保证患者自由选择
个人获得其他的健康保险计划的选择权
老年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老年健康保险和补充性医疗保险的信息
医疗保险咨询委员会
医疗保险待遇的解释
慢性病护理改善
有关管理的规定
解决健康护理差异
第A部分 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疗保险待遇计划描述
待遇范围
自付费和共同保险
服务支付的条件和限制请求和证明的要求
对服务提供者的支付
有关第A部分管理的规定
联邦医疗保险信托基金
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未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已经用尽其他权利的残疾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需要技能的医院场所保证护理质量的要求
医疗保险农村医院弹性计划
宗教的非医疗健康护理机构服务覆盖的条件
第B部分 老年人和残疾人的补充性医疗保险老年人和残疾人的补充性医疗保险的设立
津贴的范围
津贴的支付
特殊项目和服务的特殊拨款规则
提供服务者要求的支付程序
合格的个人
参保期间
涵盖期间
津贴数额
津贴的支付
联邦补充医疗保险信托基金
第B部分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享受社会援助项目所规定的补偿或属于合格的医疗援助对象的个人的保险范围的联邦与州政府间协议
对政府捐款和意外事故储备金的拨款
【已废除】
对临床诊断实验室试验提供者和供应者的中间制裁
对特定药品和服务的竞争性收购
使用平均销售价格的偿付方式
竞争性收购门诊药物和生物制品
医疗服务的支付
第C部分 医疗保险+选择计划资格、选择以及申报登记
待遇和受益者的保护措施
向医疗保险+选择组织进行的支付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选择组织的组织和财政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资助组织
标准的确立
与医疗保险+选择组织签署的合同
MA区域计划的特殊规则
定义、各种规定
第D部分 自愿处方药福利计划第1子部分 资格主体及处方药的福利资格、登记和信息
处方药津贴
获取合格的处方药保险的选择权
合格处方药保险中的受益人保护
第2子部分 处方药计划、PDP供应商、PDP区筹资PDP范围、投标的提交、计划批准
与处方药计划(PDP)供应商签订合同的要求
保险费、延迟加入的处罚
保费以及低收入个人的成本分摊补贴
符合第D部分条件且符合参加处方药保险的参保者的补贴
联邦附加医疗保险信托基金中的医疗保险处方药账户
第3子部分 联邦医疗保险优先项目适用规则和雇主赞助项目以及其他处方药计划的待遇联邦医疗保险优先项目适用规则以及相关医疗管理项目
雇主出资项目的特殊规则
州处方药援助项目
提供处方药保险的计划的协调条件
第4子部分 医疗处方药保险优惠卡以及过渡时期的援助项目医疗处方药保险优惠卡以及过渡时期的援助项目
第5子部分 定义及各种规定定义、参照第C部分规定进行处理
各种规定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