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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是人民群众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增进国民福祉、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超过80%,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这些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人民群众更加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由政府和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由职工保障向城乡全体居民保障的重大制度性变革,基本形成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总体制度框架。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必须看到,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运行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以往改革实践中所呈现出来的制度碎片化,以及相关制度不能有效协同的现象,表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面临的客观困难、观念障碍、机制约束仍然很深刻,极其需要从理论上理清是非曲直,在制度选择上实现统筹布局,在发展战略上分清轻重缓急。社会保障制度是最具有政治经济意义的一项社会制度,需要我们特别用心、特别用功,还要特别“用情”,就是说,我们要始终满怀深厚、热烈的感情,帮助那些特别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制度建设贯穿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方面面,而法制建设在其中起着引领和基础性的作用。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制化是社会保障事业持续良性发展的根本保障。用法律保护多元主体的社会保障权利,从法治上提供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制度化方案,是中国法制建设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2010年,《社会保险法》问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也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是,社会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仅仅一部《社会保险法》远不能涵盖社会保障领域的所有问题。同时,《社会保险法》实施7年多来,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加上一些原有矛盾的激化,都迫切要求对这部法律加以修订和完善。例如,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出台,亟须在《社会保险法》中加以明确和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仍然步履维艰,劳动力跨地区、跨部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存在障碍;补充社会保险的政策支持还未到位;“三医联动”机制尚待完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即将合并、社会保险连续降低费率等实践已经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等等。我们在立足国情,总结历史经验,将多年积累形成的有效政策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多做国际比较,重视国际经验的学习借鉴。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应对自身风险的科学机制,面对的风险具有相通性,尽管各国所采取的对策可能因国情不同会有所差别,但必然都要符合一定的客观发展规律。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从试验性状态走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阶段,特别需要树立社会保障历史观和国际视野,以开放的心态吸取他国的智慧。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国。19世纪末,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在德国诞生,经过百年发展,推动德国成为社会保险体系最健全、机制运行最有效的福利国家之一。社会组织是德国社会保障的管理主体,16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134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构成了高密度的管理体系,也正是得益于健全的法制,方能良性运转、高效运营。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出台较晚,但内容详尽,自1935年面世以来,美国各项社会保障事业无不遵循该法确立的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宗旨,尽管社会保障制度随经济社会变化不断调整,但始终未脱离这一原则,确保了美国远离福利陷阱。英国等一些国家则采用平行法制模式,如自1908年颁布《老年年金保险法》、1911年颁布《失业保险和健康保险法》,此后相继出台覆盖全民的《国民年金法》、覆盖特殊群体的《妇女儿童保护法》《寡妇孤儿及老年年金法》《家庭津贴法》《工伤保险法》《健康服务法》《救助法》等。此外,瑞典是名义账户制的“权威”,丹麦是主权养老金投资的“典范”,澳大利亚是第二支柱养老金的“标杆”,韩国是第一支柱养老金的亚洲的“范例”,智利是养老金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的“开拓者”,新加坡与马来西亚是账户制管理的“先行者”,加拿大是公务员退休金管理的“模版”,等等。这些国家在世界社会保障改革创新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经过不断修订更趋完整,可以为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提供重要参考。多年来,我国理论学术界围绕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开展了大量研究,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略感缺憾的是,在国际比较方面,以前还没有人将国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地介绍给国内,导致社会保障法律研究资料不足,引用资料也有失偏颇,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学术研究。令人高兴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用时8年,组织翻译出版了《世界社会保障法律译丛》。目前出版的六卷500多万字的巨作,是我国第一部全面完整引入国外社会保障法律的译丛,填补我国社会保障法律研究的空白,使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社会保障法律的研究基础更加扎实。这是一项重要的学术贡献,再次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学界心系国家发展、心系人民福祉的责任与担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方面有许多理论突破,例如“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坚持精算平衡原则”“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等,其中有很多提法已经超出了现有法律所涵盖的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法治化引导和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加快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我相信,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一定会更加繁荣,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进程一定会加速推进,为实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成和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做出重要的历史贡献。华建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原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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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编 老年人和残疾人健康保险(下)服务的定义、机构、ETC
二次医保支付的例外情况
与州的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制定服务供应商参与的条件
通过州机构去判断享有参与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是否守法
认证的效力
与服务供应商的协议、注册程序
适用于合伙开业的医生规模增加的示范
示范项目管理规定
医疗保健质量的示范项目
急诊病情以及女性劳工的检查和治疗
执业医生咨询委员会、技术创新委员会
决定、上诉
为个人的利益溢缴以及为去世人员的津贴索赔的解决方案
行政规章
第二编特定条款的适用规则
根据名字委派组织或者公法人
行政管理
与医疗保险行政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
研究和建议
向健康维护组织以及竞争医疗保险计划进行付款
限制一定的医生转诊
供应商报销审查委员会
在医疗保险索赔被驳回的情况下限制受益人的责任
印第安医疗卫生服务设施
晚期肾脏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补充性健康保险单的认可
延伸护理服务的医院服务者
为了促进未充分使用的医院设施关闭和转变的款项
对特定医疗救助提供者的拒绝支付
因住院患者的医院服务而支付给医院的费用
对于基础的提供者内科医师的支付和某些比例安排下的支付
关于技术护理中心日常服务成本的支付
提供者教育和技术援助
与一个合意基础上的实体就表现衡量来订约
参加家庭医疗机构的条件、家庭医疗的质量
由于违反津贴和贷款合同对个人的支付和收取导致的过期的正当责任的抵消
医疗保险诚信项目
广泛关怀老年人项目下的支付和福利覆盖范围(PACE)
家庭保健服务的预期付款
退伍军人医疗补助法
医疗保健基础提高项目
医疗改善基金
第十九编 对各州医疗救助计划的拨款拨款
州医疗救助计划
对州的支付
州计划的运营
定义
个人参加团体健康计划
尊重宗教信仰
许可护理机构管理者的州项目
儿童医疗支持的相关法律要求
州虚假申报法对增加补偿中州负担份额的要求
乡村健康诊所和智力障碍中介护理机构的许可和批准
印第安健康服务设施
支付权分配
提供护理机构服务的医院
规定医疗保险提供者支付中联邦份额的扣减
取消和放弃本编某些要求的相关规定
注册费、保费、扣减额、费用分担以及相关费用的使用
州对于替代保费和费用分担有选择权
资产的留置、调整、追回及转让
有关第二编传唤规定的适用
护理机构的要求
孕妇的规定资格
儿童的规定资格
乳腺癌及乳房类癌症患者规定资格
州立许可机构对健康护理参与者和提供者的处罚信息
智力障碍中介护理机构的矫正和削减计划
DSH住院服务收费的理算
对被送入专门机构的一方配偶的收入和财产的处理
延长医疗援助的资格
门诊药品支付范围
儿科疫苗发放项目
患有功能性残疾的老年人的家庭和社区护理
社区援助生活安排服务
确保覆盖特定低收入家庭
管理护理规定
额外的低收入医疗保险受益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分担的国家覆盖范围
针对老年人的全面护理方案
与医疗保险处方药物利益相关的条款
医疗整合计划
州福利计划的灵活性
健康选择的说明
直接影响医疗补助项目的相关法律
获取金融机构所持信息以验资
公共医疗补助的促进基金
第二十编 街区授权各州进行社会服务本编目的、拨款授权
对各州的拨款
分配
州的管理
授权使用的限制
报告与审计
额外授权
第二十一编 州儿童医疗保险计划宗旨、州儿童医疗计划
各州儿童健康计划的基本内容、准入资格、宣传
儿童医疗保险的承保条件
拨款额
对各州的拨款
儿童医疗计划的提交、批准和修订程序
战略目的和绩效目标、计划的管理
年度报告、评估
其他规定
定义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