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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民主的法律规制:村民自治面临的新问题及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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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 研究的范围和意义
二 本书的结构和内容
三 本书的探索与创新
第一篇 村治法理
第一章 基层群众自治:理论渊源与模式创新
一 基层群众自治的理论渊源
(一)马克思的自治思想
(二)列宁的人民自治思想
二 基层群众自治的模式创新
(一)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特点
(二)基层群众自治的理论创新
第二章 村民自治权的法理解析
一 村民自治权的内涵与法律性质
二 村民自治权的主体
(一)个人主体说
(二)组织主体说
(三)集合主体说
(四)复合主体说
三 村民自治权的内容
(一)选举权
(二)决策权
(三)管理权
(四)监督权
(五)经济自治权
四 村民自治权的法律特征
(一)村民自治权的民主性
(二)村民自治权具有权利、权力双重属性
(三)村民自治权利益群体的复杂性
(四)村民自治权具有区域效力绝对性
(五)村民自治权约束力的有限性
(六)村民自治权效力的特定地域性
第三章 村民自治权的法律保障
一 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意义和内涵
(一)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宪政意义
(二)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实质内涵
二 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自治权保障的立法发展
(二)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现状
1.自治体外的村民自治权冲突
2.自治体内的村民自治权冲突
三 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困境分析
(一)国家传统法律观的影响
1.权利本位论视角:农民主体性地位与法律权利缺失的冲突
2.法律文化论视角: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
(二)法律保障体系的不自足性
1.法律规定的缺失
2.救济途径的不畅
3.理论研究范式的狭隘化
第四章 村民自治省级立法:比较与借鉴
一 省级村民自治组织立法比较
二 省级村委会选举立法比较
三 省级村务公开立法比较
四 省级村民自治其他领域的立法比较
五 村民自治省级立法的启示
第二篇 民主选举
第五章 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村?
一 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本村村民?
二 “行政村”?“自治村”?还是“建制村”?
第六章 村委会选举中选民登记标准的变迁逻辑
一 选民登记标准的变迁
(一)村民资格界定的标准
(二)原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以户籍为标准认定选民资格
(三)新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考虑了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情形
二 新村委会组织法关于以户籍为标准进行选民登记的规定:进步及限度
(一)进步:有条件赋予户籍与居住地不一的居民在本村具有选民资格
(二)限度:现有法律规定无法克服以户籍为准进行选民登记固有的缺陷
1.规定只要拥有本村户籍就可以进行选民登记易导致选举中的不公正
2.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要获得本村村民资格有以下困难
三 选民资格认定标准的变迁动因
(一)以户籍为标准进行选民登记与村庄日趋开放治理模式相冲突
(二)以户籍为标准进行选民登记不适应新型村治的需求
(三)以户籍为标准进行选民登记限制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
四 以居住地为标准进行选民登记——国家初步的尝试
(一)地方选举中选民资格适用居住期限标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二)城乡户籍制度的壁垒逐步松动,对外来人口由暂住证管理向居住证管理转变
五 以居住地为准进行选民登记的基础与条件
(一)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离,村庄由生产共同性向生活共同体转变
(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促使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
第七章 村委会竞选价值及其限度
一 村委会竞选的价值分析
(一)村委会竞选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二)村委会竞选能够体现村民自治的本质
(三)村委会竞选有利于农民多元化利益表达
(四)村委会竞选有利于农村社区建设
(五)村委会选举能够增强农民对现有政权认同感
二 村委会竞选价值限度及制度创新
(一)村委会竞选的价值限度
1.农民民主参政素质较低
2.村委会竞选制度供给不足
3.行政权力过多干预村委会竞选
4.村委会权力过大并且不受制约
(二)制度创新
1.将村委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分离,村委会职能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
2.改变重民主选举、轻民主决策、管理、监督局面,实现“四大民主”均衡发展
第八章 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
一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的文本规定分析
二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的实际状况考察
三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的利弊得失探讨
四 结论
第九章 村委会选举中选民流失的原因及应对
一 村委会选举中选民流失原因分析
(一)村民投票对现有村庄权力格局变动影响较小,村民政治效能感弱
(二)外出村民与村庄利益关联度降低,村民政治责任感减弱
(三)村委会对村庄公共权力行使背离了“村民自治”的本质,村民对村委会政治信赖感下降
(四)在成本收益权衡下村民政治参与的代价感较低
(五)对村民参加选举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是选民流失的一个原因
二 避免选民流失的可行性建议
(一)规范村委会选举,为选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二)改变片面追求高参选率的做法,逐步取消委托投票制
(三)将村委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分离,村委会职能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
第十章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
一 明确对贿选的法律界定,为规制贿选提供法律依据
二 建立对贿选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贿选者制裁力度
(一)明确贿选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二)将贿选等违法行为纳入“破坏选举罪”罪名
三 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封堵贿选产生的机会
(一)落实选举中秘密投票的规定
(二)改变当选“双过半”规定,取消委托投票制
四 加大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贿选
第十一章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法律规制
一 用好现有的制度资源
(一)贯彻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秘密投票原则
(二)严格规范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
(三)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强化村财监管制度,降低贿选者的收益预期,从源头上治理贿选
(四)强化农民的公民意识教育,提高自觉抵御贿选的能力
二 开发新的制度资源
(一)明确查处贿选问题检察院可以介入
(二)把打击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贿选纳入《刑法》的制度体系
(三)明确合理竞选与违法贿选的界限,细化贿选认定标准
(四)开辟诉讼救济渠道,将“贿选”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
(五)强化贿选的法律责任,加大贿选者的违法成本
第十二章 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制度
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享有罢免权的文本规定
(一)村民享有罢免权的法律分析
(二)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罢免的规定容易出现“当选容易罢免难”的困境
(三)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罢免规定上的改进
二 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的法律规定——进步及限度
(一)进步:法律上的改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罢免难的问题
(二)限度:理想的制度设计要得以真正实现还面临以下障碍
1.罢免程序规定较为抽象
2.乡镇政府在罢免过程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细化
3.尚未建立对被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三 完善罢免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上的规定
1.罢免要求应该向村委会和所在乡镇政府提出
2.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进行罢免
3.罢免时可以采取委托投票制
4.对罢免时限应当予以限制
(二)明确乡镇政府在罢免过程中的作用
1.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有权认定罢免结果效力
2.当村委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进行罢免时,乡镇政府有权指导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
3.村委会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情况时乡镇政府有权提出罢免建议
(三)设置罢免前置程序及建立被罢免的村委会成员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章 村委会选举中的村民选举权法律救济
一 村民选举权的理论探讨
(一)村民选举权的基本含义
(二)村民选举权的法律特征
(三)村民选举权的内容和村民选举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
二 对现有村民选举权救济手段的评析
(一)私力救济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村民受侵犯的选举权得以救济
(二)公力非诉救济是村民选举权最主要的一种救济方式
(三)对村民选举权行政救济手段软弱无力
(四)对村民选举权诉讼救济手段严重缺失
三 建立村民选举权诉讼救济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争议案件可以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二)将乡镇等行政机关或村委会违法干预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扩大《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应按破坏选举罪追责
四 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利的合理界限
第三篇 民主决策
第十四章 村民会议与直接民主
一 承载着直接民主的理想
二 法定了多项重要的职权
三 现行的法定不等于应有
四 美好的理想要变为现实
五 美好的理想怎样变为现实
第十五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缘起、运行与改革、发展
一 村民代表会议的缘起与政策选择
二 村民代表会议的内涵特征与运行机制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内涵与制度特征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运行机制
三 “后选举时代”村民代表会议建设的重要意义
四 村民代表会议改革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一)青县模式——“党支部领导、村民代表会议做主、村委会办事”
(二)中牟模式——围绕“家庭联户代表”,形成“三会+两委”无断层基层民主治理
(三)蕉岭模式——“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村监事会”草根式的权力平衡
五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实现村民代表会议与乡镇人大工作的有效衔接
(二)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带动农村社区深入发展
(三)进一步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章 关于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认识与看法的调查
一 关于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地位的认识
二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
三 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 各地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的具体做法
五 关于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省级立法的必要性
第十七章 国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研究综述
一 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理论基础
(一)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形式的争议
(二)关于村民代表会议代议制民主模式的探讨
二 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庄基础
三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治格局的影响
四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五 余论:“后选举时代”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研究的反思
(一)系统研究
(二)规范研究
(三)实证研究
(四)对策研究
第四篇 民主管理
第十八章 农村基层党政关系问题——以党政“一肩挑”为中心
一 邓小平关于党政分开的理论
二 乡级党政“一肩挑”
三 村级党政“一肩挑”
四 对几点批评意见的看法
第十九章 村委会职能的立法分析与实践考察
一 村委会职能的立法分布、具体内容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分布
(二)具体内容
(三)存在问题
1.村委会性质在不同职能立法中不能保持恒定性
2.指导以及协助关系不仅存在于乡村之间
3.某些职能设置没有考虑适格性问题
4.个别立法条文的文字表达容易产生歧义
二 法律制定、修改及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职能的演进历程
(一)法律制定与职能扩张
(二)法律修改与职能增加
(三)环境变化与职能拓展
1.人口流动与职能增加
2.村组合并与职能扩张
3.规模压缩与职能膨胀
三 不同层级、不同时段、不同地域职能规定的比较
(一)实施办法与中央立法的比较
(二)不同地域之间实施办法的比较
(三)同一省份新旧实施办法的比较
(四)其他地方法规以及规章中的立法概况
1.使中央立法中的职能规定具体化
2.在具体化过程中增加村委会的工作量
3.具体化过程中加剧村委会的行政化
(五)村干部考核办法里的职能内容考察
1.考核项目涵盖面不足
2.考核指标扩大法定职能的要求
3.考核内容异化法定职能
四 村委会职能立法的整体评价与完善对策
(一)整体评价
(二)完善对策
第二十章 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
一 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缘起及其特征
(一)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缘起
(二)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特征
二 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实践及其绩效
(一)契约化管理的村级实践
(二)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绩效分析
三 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限度及其拓展
(一)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限度
(二)完善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思考
第五篇 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章 民主监督的制度创新
一 各地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比较分析
(一)组织名称
(二)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
(三)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
(四)履责方式及工作要求
(五)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
二 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创新和局限
(一)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创新
(二)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局限
三 建立规范的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名称,将“村民监督委员会”作为统一名称
(二)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
(三)规定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
(四)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履责方式及工作要求
(五)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
第二十二章 村庄民主治理纳入纪委专室监察的制度创新及其绩效
一 实践探索的缘起
(一)民政部门陷入双重角色尴尬
(二)民政部门的现实推动力有限
(三)难以保持民主治理的长效性
二 制度创新的意义
(一)理顺了村庄民主治理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了村级民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三)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村务监管模式
三 现实运作的绩效
(一)村庄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权威大大增强
(二)在新的工作机制下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三)村民参与村务有了更广泛的组织载体
(四)实现了村务全程性多渠道的有效监督
(五)构建了村民与村干部的良好沟通机制
四 相关问题的思考
第六篇 社会变迁
第二十三章 新农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
一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面临的新难题
二 制度、实践创新与新农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
三 制约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深入发展的根本因素
(一)村民自治的总体性制度供给缺陷
(二)乡村社会的经济政治现实与村民自治的价值目标和政治伦理之间的困境
四 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民自治的体制新生
(一)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彻底改变,税费改革、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等新变革为乡村关系的改善和正常化提供了宏观条件,使村民自治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二)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为促进村委会新生,提高村民参与,发展直接民主提供了新的机遇
(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有利于减缓相关传统因素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扩大其正面功能
五 结论
第二十四章 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村民参与
一 民主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命题
(一)地方自发试验阶段
(二)国家全面试验阶段
二 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参与实践及其特征
(一)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民主参与实践
1.民主参与的主体
2.民主参与的领域
(二)农村社区建设参与的基本特征
1.参与主体: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
2.参与范围:由局部性走向全面性
3.参与程度:由表层化走向深度化
4.参与渠道:由单一化走向多样化
三 民主参与的基本经验与发展限度
(一)社区参与的基本经验
1.现实利益诉求是民主参与的主要推动力
2.民主参与需要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合力推进
3.参与模式的建构必须与时代发展特征相适应
4.参与精神的培养是社区建设进展的关键变量
(二)民主参与的限度与缺陷
1.社区居民主体地位尚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2.社区参与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尚待于进一步加强
3.维系社区成员的纽带联系还未形成
4.农村社区治理体制尚待理顺和完善
四 以机制创新推动民主参与的深化与拓展
(一)构建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合作机制
(二)构建制度化、规范性的社区参与机制
(三)构建以公共文化为纽带的社区认同
(四)构建具备社区共同体特质的社区治理体制
第二十五章 农地流转与村庄治理:变化和冲击
一 政策路径与理论研究
二 个案生态与流转背景①
三 农地流转:规制、方式与成效
(一)流转规模
(二)流转时间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费用
(五)流转规范
(六)流转效益①
四 农地流转诱致的经济社会变化
(一)土地收益稳定化
(二)劳动力的解放
(三)村庄内部分化
(四)公共服务下沉
(五)市场机制形成
五 农地流转变化对村庄治理的冲击
(一)稳定的土地收益对村民参与的影响
(二)治理主体增加对治理方向选择的影响
(三)劳动力流动对村庄社会结构的影响
(四)治理资源丰富对治理能力的影响
(五)治理内容调整对治理目标的影响
(六)农地流转与村庄治理模式变化
六 思考及讨论
(一)社会化背景的村庄治理问题
(二)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主的悖论
(三)基层治理的动员机制问题
(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道路问题
(五)“温江模式”的价值问题
第二十六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民主管理
一 林改后农村民主管理的新趋势
(一)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热情更加高涨,投票率较以往也有很大的提高
(二)村民代表的选举竞争激烈
(三)村级决策更加民主,民主监督进一步加强,干群关系进一步改善
(四)林改改善了村级财政状况
(五)林业精英迅速成长,对社区公共事务有着较大的影响,而普通林农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村庄社区公共决策中的话语权比较弱
(六)村庄组织结构变化,林业合作社地位凸显,丰富了村民自治组织体系
二 林改后农村民主管理的新问题
(一)林业纠纷增加,引发涉林上访案件是林改后农村民主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面对外来资本的竞争,普通林农利益难保护
(三)林改后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急剧下降
(四)村民代表的素质不能适应民主决策的新形势
(五)村干部利用林改侵占集体资产和损害农民利益
三 完善林改后农村民主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六步工作法”,完善村级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水平
(二)引导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丰富和完善农村自治组织体系
(三)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防止村干部利用职权损公肥私
(四)加强对村民代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民主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七篇 法律修订
第二十七章 对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一 对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的几点意见
二 对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问题
(二)关于委托投票的问题
(三)关于村委会任期的问题
第二十八章 农民如何看待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
一 农民的立场:村委会组织法修改中急需的视角
二 农民的声音:村委会组织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
(一)村“两委”关系
(二)村委会任期
(三)委托投票
(四)贿选的认定标准
(五)村委会成员罢免
(六)村干部民主评议
(七)村务监督机构
三 农民的想法:对村委会组织法修改的具体建议
(一)在村“两委”关系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领导与支持”
(二)关于村委会任期,绝大多数村民坚持不变,但村干部普遍希望延长
(三)关于委托投票,虽然支持者占据多数,但在“全面取消”和“逐步完善”之间,仍有待斟酌与平衡
(四)关于贿选治理的规定,需要从概念、救济和制裁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与拓展
(五)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在立法降低罢免“门槛”的同时,不可忽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轻易罢免”倾向
(六)开展村干部民主评议,应经常化,并进一步畅通不合格村干部的退出机制
(七)关于村务监督机构,坚持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原则的前提下,保证有利于各地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具体设置
第二十九章 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所取得的进步
一 完善了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与村委会地位和职责等的规定
(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
(二)关于村委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
(三)关于村委会设立的原则
(四)关于村民小组分设的依据
(五)关于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
(六)关于村委会的性别构成
(七)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
(八)关于村委会的职责
(九)关于村委会工作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二 完善了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一)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二)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
(三)直接和间接地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四)增加了委托投票的规定
(五)完善了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的规定
(六)完善了罢免和补选村委会成员的程序
(七)新增了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后工作移交的规定
三 完善了民主议事和决策制度
(一)完善了村民会议制度
(二)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三)增加或完善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四 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一)完善了村务公开制度
(二)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
(三)完善了民主评议制度
(四)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度
(五)增加了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章 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不足与完善
一 修改背景
二 修改前后对比
(一)改变的内容
(二)增加的内容
三 不足及完善
(一)不足
1.关于村委会的设立原则
2.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
3.关于候选人的素质要求
4.关于委托投票
5.关于罢免
6.关于补选
7.关于职务自动终止
8.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
(二)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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