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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低碳时代:行政法的变革与发展

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OF 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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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问题与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述评
(二)国内相关研究述评
(三)小结
第一章 行政法对气候变化的回应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行政法的当代使命
一 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调整
二 行政法在低碳社会建设中的特定作用
(一)低碳社会建设是政府主导才能完成的时代任务
(二)兑现我国碳减排的国际承诺需要国内行政法的转化和落实
(三)社会主体的节能减排活动需要全面、系统的行政法规制
(四)行政活动本身也是一个巨大的碳排放过程,需要行政法的约束
(五)行政法对低碳社会建设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替代的调整功能
第二节 行政法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重要维度①
一 约束政府的行政活动自身符合低碳要求
二 促使政府有效履行低碳规制的新型职能
(一)建立健全系统并具有效率的职能机构
(二)突出节能减排的宏观调控职能
(三)加强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监管职能
(四)发挥对全社会节能减排的宣传教育职能
(五)创新低碳领域的行政管理方式
第三节 回应低碳时代:对行政法基本内容的反思
一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二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尚未充分回应低碳问题
第二章 低碳行政原则研究
第一节 传统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时代局限
一 传统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二 传统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时代局限
(一)自由法治国时代产生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二)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三)传统行政法基本原则在风险法治国时代的局限性
第二节 低碳行政原则的提出
一 确立低碳行政原则的必要性
(一)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需要
(三)预防生态风险的需要
二 低碳行政原则的法理基础
(一)低碳行政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二)低碳行政原则的宪法规范基础
第三节 低碳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 生态保护优先的行政价值目标
二 节能减排的行政行为要求
(一)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低碳化
(二)行政行为以实现低碳规制作为新的重要目标
三 强化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行政模式
四 构建新的低碳行政绩效管理体系
(一)考核指标的设计
(二)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三章 低碳行政主体研究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组织法要素
第二节 行政主体机构要素的低碳规制
一 机构要素非低碳化的表现
(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过多过滥
(二)衍生机构的隐性膨胀
(三)上下级政府机构对口设置
(四)行政机构和党委工作部门设置的重叠
二 机构要素低碳化的路径选择
第三节 行政主体人员要素的低碳规制
一 人员要素非低碳化的体现
(一)总体人员数量超编不同程度存在
(二)副职人数超编及人员的结构性冗余
二 人员要素低碳化的路径选择
第四节 行政主体物质保障要素的低碳规制
一 物质保障要素非低碳化的体现
二 物质保障要素低碳化的路径选择
(一)物质保障要素的低碳配置
(二)物质保障要素的低碳化使用
(三)物质要素的低碳监管
第五节 行政主体低碳化的组织法完善
一 确立低碳的组织法原则
二 设置低碳的行为模式
(一)关于机构设置
(二)关于人员编制
(三)关于物质保障
三 增加法律责任条款
(一)惩罚性责任
(二)矫正性责任
第四章 低碳行政程序研究
第一节 传统行政程序的类型及其低碳缺陷
一 行政程序的基本类型
(一)管理式程序
(二)裁判式程序
(三)参与式程序
二 管理式程序的问题
三 裁判式程序的问题
四 参与式程序的问题
第二节 低碳行政程序的要素与要求③
一 构建低碳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二 行政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
三 主体要素上的低碳程序要求
(一)整体层面
(二)行政主体层面
(三)行政相对人层面
四 时间要素上的低碳程序要求
(一)行为时限方面
(二)法律后果方面
五 空间要素上的低碳程序要求
(一)确立就近灵活的管辖规则
(二)撤并烦琐冗余的手续环节
(三)采用方便节省的工作方式
第三节 低碳行政程序的构建
一 确立简便、低碳的程序原则
二 低碳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便捷管辖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联合办理制度
(四)时效制度
(五)默示程序制度
(六)简易程序制度
(七)电子程序制度
第五章 完善低碳规制的行政立法
第一节 加强对低碳消费的行政立法①
一 低碳消费的含义
二 低碳消费行政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一)公共机构低碳消费的规范
(二)私人低碳消费的规范
三 加强低碳消费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一)消费能产生巨额碳排量,必须加强低碳化的法律约束
(二)私人低碳消费作为道德义务具有局限性,需要以法律义务来强化
四 低碳消费行政立法的改进
(一)完善对公共机构低碳消费的立法
(二)加强对私人低碳消费的专门立法
第二节 制定低碳软法应充分配置保障有效实施的资源①
一 软法在低碳社会建设中的运用
二 保障软法有效实施问题的提出
三 引导性资源的充分开发
(一)立法内容作为引导性资源的运用
(二)立法方法作为引导性资源的运用
(三)政府公信力作为引导性资源的运用
(四)执法方式创新作为引导性资源的运用
(五)守法宣传教育作为引导性资源的运用
第三节 低碳领域的行政立法应充分运用联合立法的模式
一 我国行政立法的基本模式
(一)立法内容大量重复
(二)立法内容有冲突或不能衔接一致
二 低碳领域联合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三 加强联合行政立法的基本思路
(一)中央层面的联合行政立法
(二)地方层面的联合行政立法
第六章 改善低碳规制的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在低碳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一 行政许可对实施低碳规制的特有功能
(一)筛选和过滤功能
(二)动态调整功能
二 现有行政许可在低碳理念上的欠缺
第二节 低碳行政许可制度的构建
一 行政许可设定的低碳化
(一)行政许可需要实现低碳化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低碳化
二 行政许可程序的低碳化
(一)行政许可审查环节低碳化
(二)行政许可时限低碳化
(三)行政许可方式低碳化
三 行政许可实施的低碳化
(一)明确将“环保性”作为行政许可审查的标准之一,在行政许可的审查环节贯彻低碳价值理念
(二)针对符合“环保性”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应为其开辟绿色快速审查通道
第三节 低碳建设中的绿色专利许可制度
一 传统环境行政许可与绿色专利许可
二 绿色专利制度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积极作用
(一)低碳技术创新和激励功能
(二)替代功能
(三)促进低碳技术转移与推广功能
三 绿色专利制度的构建
(一)专利申请制度绿化
(二)专利审查制度绿化
(三)专利应用制度的绿化
第七章 创新低碳规制的行政指导
第一节 促进公民节能减排行政指导的实效困境
一 节能减排中公民个体的作用
二 行政指导在实效性上的不足
第二节 低碳时代行政指导的理念转型
一 现有行政指导的理念
二 行政指导应突出结果导向
第三节 加强行政指导的针对性
一 现有行政指导的症结分析
(一)漠视气候变化未来风险的认识
(二)“个人力量弱小做不了什么”的消极态度
(三)“搭便车”和“从众”心理
(四)自由主义的消费观
二 加强行政指导的针对性
(一)加强对气候变化不利后果的警示和告诫
(二)积极运用信息工具引导个体正确认识自身低碳行动的潜力和贡献
(三)着力引导转变不低碳的自由消费
(四)培育防范“搭便车”现象的社会环境,通过示范来引导“从众”人群积极行动
第四节 创新行政指导的路径
一 警示功能的指导
(一)危险样本的警示
(二)直接体验的警示
(三)承担法律责任的警示
二 抑制功能的指导
(一)基于声誉机制的抑制
(二)基于偿付机制的抑制
三 组织功能的行政指导
四 效果反馈功能的指导
(一)对节能减排集合效果的反馈
(二)对节能减排个体效果的反馈
(三)对节能减排对比效果的反馈
五 示范功能的指导
(一)低碳方法示范
(二)低碳道德示范
第八章 行政处罚在低碳领域中的运用与发展
第一节 行政处罚在节能减排中的运用
一 现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节约能源、资源立法中的行政处罚
(二)污染防治立法中的低碳行政处罚
二 行政处罚的主要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针对公民个体的行政处罚比较欠缺
(二)缺乏对气候变化风险预防的考量
(三)缺乏生态恢复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发展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 确立预防与补救损害结果的处罚原则
(一)预防与损失补救原则的立法意义
(二)预防与损失补救原则的立法要求
二 增强对公民个体违法的行政处罚
(一)声誉罚
(二)行为罚
三 引入预防生态风险的提前性行政处罚
四 建立生态恢复性的行政处罚
(一)行为性恢复的行政处罚
(二)赔偿性恢复的行政处罚
五 增设生态补偿性的行政处罚
(一)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目的
(二)生态补偿项目的运用
第九章 行政强制在低碳领域中的运用与改进
第一节 行政强制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作用
第二节 现行行政强制的具体运用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一)查封、扣押
(二)冻结存款、汇款
(三)强行停止电、水、气等能源供给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运用
(一)执行罚
(二)代履行
三 节能减排专门立法中的行政强制
(一)强制拆除、报废
(二)企业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
(三)公布违法事实
四 目前行政强制所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强制的适用对象比较狭窄
(二)行政强制的现行种类不够多样化
(三)非法设定和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节 低碳领域中行政强制的改进
一 公民个体应纳入行政强制的对象范围
二 创新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设定新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二)增加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三 修改完善行政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可普遍运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二)可普遍运用的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三)可单独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第十章 加强对碳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 碳信息披露
一 碳信息披露的内涵
二 碳信息披露的意义
三 碳信息披露的两种基本模式
第二节 我国碳信息披露管理的现状
一 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信息立法的相关规定
(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 现有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不足
(一)强制企业披露碳信息的制度基本空缺
(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地方《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披露范围过于狭窄
(三)对企业披露碳信息的原动力的调动不够
第三节 碳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
一 健全碳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
二 充分调动企业披露碳信息的原动力
第十一章 低碳行政责任及其追究机制的建构
第一节 内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建构
一 内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不足
(一)低碳管理行政职责与低碳行政责任缺乏合理对应
(二)低碳行政责任的法律条款规范性不强
(三)责任形式单一
(四)归责原则不明
二 完善内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思考
(一)关于责任追究的事由
(二)关于责任追究的对象
(三)关于责任追究的形式
(四)关于归责原则
第二节 外部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以行政诉讼为例
一 他山之石:美国气候变化行政诉讼第一案评析
(一)考察美国气候变化诉讼的意义
(二)案件情况回顾
(三)法律争点分析
(四)对中国之启示
二 我国低碳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思路
(一)现行行政诉讼在低碳规制行政责任追究上的空缺
(二)低碳行政诉讼双轨模式的确立
(三)低碳行政诉讼管辖规则的厘定
(四)低碳行政诉讼审查方法的选择
(五)低碳行政诉讼裁判形式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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