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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监督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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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多元监督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第一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监督体系的构成
一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监督体系的内涵与特征
(一)内外部结合监督
(二)全方位监督
(三)多形式监督
(四)综合监督
二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监督体系的构成
(一)立法监督
(二)行政监督
(三)司法监督
(四)社会监督
第二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监督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意义
一 克服监管失灵
二 预防监管渎职
三 防止权力滥用
四 提高监管合法性
五 健全国家治理体系
第三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监督体系的功能“赤字”
一 立法监督:供给不足
二 行政监督:存在惰性
(一)多头管理带来的行政监督困难
(二)行政监督机构不独立
(三)行政监督注重后果监督
(四)政府监管机构与公用事业部门间的关系相对紧密,也常被人们戏称“同行”
三 司法监督:相对软化
(一)司法监督缺乏监督的依据和准绳
(二)司法监督的独立性不强
(三)司法监督在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领域发挥作用无一例外都是由“民告官”的司法诉讼开始
(四)缺乏司法监督的习惯
四 社会监督:缺乏途径
(一)臣民到公民的转变是一个渐进过程
(二)社会舆论监督会受到来自一些管理机构“泛政治化”的干预
(三)社会监督渠道不畅
(四)社会监督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节 发达国家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监督体系建设的经验
一 监督体系体现委托—代理的精神
二 监督权力贯彻独立与制衡的原则
三 监督途径实行多元复合模式
四 监督机制协同运行
五 监管程序公开透明
第五节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监督体系创新的方向
一 以强化立法监督为根本
(一)立法监督有利于真正体现公意
(二)立法监督有利于规范权力运行
(三)立法监督为其他监督要素提供了实现监督功能的依据
二 以理顺行政监督为基础
(一)理顺和实行政监督是“议行合一”政治体制的要求
(二)理顺和做实行政监督也有利于协调专门监督和职能监督
三 以提升司法监督为保障
(一)强化司法监督有利于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二)提升司法监督有利于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制度的整体架构的建立
四 以培育社会监督为增量突破
(一)社会监督有利于公民有序参与城市公用事业监管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有利于政府政务公开的实现
(三)培育社会监督有利于正确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的形成
第二章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现状
一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立法监督主体
二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立法监督对象和内容
(一)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工作监督
(二)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法律监督
(三)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人事监督
三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立法监督途径
(一)听取和审议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对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预算和计划进行监督
(三)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
(四)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五)对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机关的专题询问和质询
(六)对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特定问题的调查
(七)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机关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二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发展与变迁
一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探索形成阶段
二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全面恢复和不断规范阶段
三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健康发展和创新阶段
(一)以人大为中心,其他监督主体相配合
(二)监督内容的普遍性和形式的多样性
(三)自上而下的单向性
第三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 监督短缺导致无效监督和无权监督
(一)人大对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现行法规的执行情况缺乏监督
(二)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
(三)大量运用探索性监督方式,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 监督滞后,重视事后监督忽视实时监督
三 盲目监督和监督工作形式化
(一)忽视监督程序
(二)监督程序难以启动
(三)一些监督方式流于表面
四 监督缺乏强制性
(一)人大对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机关的监督缺少强制性
(二)对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机关的监督存在纠正违法不力问题
五 立法监督法律责任规定欠缺
第三章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机理与机制
第一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机理
一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一)立法监督的法律性
(二)立法监督的权威性
(三)立法监督的民主性
(四)立法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五)立法监督行为的间接性
二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内在规定性
(一)权利制约权力
(二)权力制约权力
三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是最高法律依据
(二)《监督法》是具体法律依据
四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作用
(一)立法监督是制约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权力的根本途径
(二)立法监督有助于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机关依法监管
(三)立法监督推进城市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五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原则
(一)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二)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
(四)公开原则
第二节 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借鉴
一 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机构依法设立、相对独立
(二)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内容
(三)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方式
二 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经验启示
(一)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应立法先行、依法监督
(二)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机制比较健全
(三)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机构立法监督内容完整、程序透明
第三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机制创新
一 创新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机构
(一)应赋予人大专门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权
(二)建议构建人大立法监督专员制度
(三)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制度
二 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法律制度
(一)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的配套立法,确保立法监督权有效行使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实体制度内容
(三)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程序
三 健全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责任机制
(一)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主体责任机制
(二)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对象责任机制
第四章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现状
一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主体
(一)检察监督主体
(二)审判监督主体
二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内容
(一)检察机关对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司法监督内容
(二)人民法院对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内容
三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具体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一)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概述
(二)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形式
(三)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审查的例外——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第二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发展与变迁
一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探索形成阶段
二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逐步规范阶段
三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健康发展和创新阶段
第三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权与司法监督权错位
二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检察监督权虚位
(一)检察监督的监督范围不明确
(二)检察监督的监督方式单一
三 司法监督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一)人民法院依据行政法规、规章实施司法监督
(二)现行政治体制以及“官本位”对司法监督的影响
四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审判监督乏力
(一)审判监督方式消极
(二)审判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三)审判监督依据矛盾
第五章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机理与机制
第一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机理
一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概念的内涵
(一)司法监督与司法审查
(二)司法监督与行政复议
二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基本特征
(一)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方式的特定性
(二)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权力的法定性
(三)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有严格的程序性
(四)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
(五)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具有终极性和权威性
三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权力分享与司法审查制度
(二)现实依据: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权的扩张性和滥用性
(三)效果依据:司法权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四)能力依据: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四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对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司法监督是现代宪政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对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司法监督是行政权行使的特点所产生的客观要求
(三)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
第二节 美国和法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经验借鉴
一 美国和法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功能
(二)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主体
(三)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范围
(四)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标准
二 美国和法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启示
(一)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机构的专业性
(二)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功能的制约性
(三)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方式的多元性
(四)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五)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标准的灵活性
第三节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机制创新
一 创新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机构
(一)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司法监督权对监管权的维护与监督制约两种职能的关系
(二)深化司法机关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强化司法监督职能
(三)落实司法权对政府监管权的有效监督,确保法院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 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检察监督法律制度
(一)扩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
(二)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权
(三)赋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提起诉讼的权力
三 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审判监督制度
(一)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审判监督实体法律制度
(二)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审判监督程序法律制度
第六章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现状
一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的内涵
二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主体
(一)上下级公用事业监管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
(二)其他行政机关对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监督
(三)专门监督机构对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监督
三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客体
(一)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抽象监管行为
(二)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具体监管行为
四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三)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
(四)监管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
第二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的发展与变迁
一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的探索形成阶段
二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的恢复和重建阶段
三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立法监督的健康发展和创新阶段
第三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理念层面
(一)上下级职能监督缺乏动力
(二)忽视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
(三)行政监督过程中的开放性有限
二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体制层面
(一)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缺乏监督合力
(二)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对等,监督缺乏力度
(三)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四)监管裁量权透明度低,难以监督
三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技术层面
(一)缺乏全过程监督
(二)监督方式缺乏整合力
第七章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创新的机理与机制
第一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创新的机理
一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
(一)预防功能
(二)教育功能
(三)救济和补救功能
(四)评价和问责功能
二 强化和改善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的客观必要性
(一)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是政府依法监管的彰显
(二)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是公民权益的保障
(三)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的行政监督是政府廉洁高效的推力
(四)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是行政纠错、救济的前提
三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机制创新的理论基础
(一)内部性理论
(二)“规制俘虏”理论
(三)善治理论
(四)整合式治理理论
第二节 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的借鉴
一 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的基本做法
(一)美国的总监察官制度
(二)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②
(三)法国行政调解专员制度
二 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的经验启示
(一)监管主权在民与监督宗旨为民统一
(二)分权制衡与协作监督结合
(三)监督的独立性与开放性结合
第三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行政监督机制创新
一 监督目标理念的合法性和公共性
二 监督组织体制的独立性和整合性
(一)要求加强行政监督中的一般监督
(二)要求创新行政监督中的专门监督
(三)要求建立监督协同机制
三 监督运行机制的开放性和有效性
四 监督能力的综合性和现代化
第八章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现状
一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主体
(一)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主体
(二)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主体要求
二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模式
(一)主体监督模式
(二)直接与间接模式
(三)正式与非正式监督
三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意义和功能
第二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发展与变迁
一 全面规制阶段,社会监督缓慢发展
二 逐步开放规制阶段,社会监督恢复发展
第三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 主观层面:不监督
(一)不愿监督
(二)不敢监督
(三)不懂监督
二 客观层面:难监督
(一)社会监督权利虚化
(二)社会监督体系有待健全
(三)社会监督制度有待完善
第九章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创新的机理与机制
第一节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创新的机理
一 社会监督是民主治理的内在要求
二 社会监督保障政府合法、有效监管
(一)政府监管主体的合法性
(二)监管程序的合法性
(三)监管方向和内容的合法性
三 社会监督是对政府监管实行整体性监督的有机体
第二节 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经验与启示
一 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实践与经验
(一)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主体
(二)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主要机制
(三)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法律保障
二 国外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对我国的启示
(一)公民参与、合作治理
(二)立法先行、制度跟进
(三)新闻自由、信息公开
第三节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机制创新
一 努力培育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共监督领域
(一)树立公民监督意识
(二)推进社会公共监督领域的成长
(三)夯实社会监督力量
二 构建多层次社会监督体系
(一)疏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创新舆论监督模式
(三)构建现代舆论传播格局
三 健全社会监督保障机制
(一)保障公民各项监督权利
(二)加强社会监督法制建设
(三)健全社会监督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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